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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制家政服务获政策扶持

浏览次数:3945  更新时间:2014-11-10 14:39:15  【打印此页】  【关闭】

目前,我市很大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处于“流动性”或“临时性”状态,与家政机构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大都“一挂多”,造成家政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部分价格虚高,甚至出现违约违法事件。于是,社会对家政人员“转正”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昨天,苏州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税收减免、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扶持。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止2016年12月底。

苏州户籍家政人员签1年合同获每月200元补贴

《意见》明确,我市将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服务企业可以和从业人员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全日制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苏州户籍的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实际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相应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意见》 明确,2014年9月30日前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从业人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在苏毕业大学生办 家 政 企 业 可 获6000元开业补贴

《意见》明确,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有在家庭服务业创业意愿的,政府给予免费创业培训。经创业培训后创办家庭服务业经营实体的,给予创业者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灵活方式鼓励家政从业人员参加社保

《意见》明确,逐步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5年内可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证书补贴政策各一次。

我市每年公布家庭服务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家庭服务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的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